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株洲全市范围11月1日鸣放防空警报
2009年10月29日 15:03:59 点击率:417
来源:未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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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提示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》、湖南省人民政府 《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》及株洲市人民政府、株洲军分区《株洲市防空警报试鸣规定》(株政发[2006]35号)的规定,市人民政府、株洲军分区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防空警报鸣放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》、湖南省人民政府 《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》及株洲市人民政府、株洲军分区《株洲市防空警报试鸣规定》(株政发[2006]35号)的规定,市人民政府、株洲军分区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防空警报鸣放。现通告如下:
一、鸣放时间:2009年11月1日9时30分。
二、鸣放范围:荷塘区、石峰区、芦淞区、天元区、醴陵市、株洲县、攸县、茶陵县、炎陵县城区。
三、鸣放信号:防空警报包括预备警报、空袭警报、解除警报三种。按照国家统一规定,具体鸣放信号为:
预备警报:鸣36秒、停24秒,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(时间为3分钟);
空袭警报:鸣6秒、停6秒、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(时间为3分钟);
解除警报:连续长鸣3分钟。
(在鸣放过程中,预备警报与空袭警报、空袭警报与解除警报之间间隔5分钟)
四、鸣放前,广播电视部门、电广宽带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应协助做好广播、电视、有线电视网络传递防空警报信号的准备工作;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有关新闻媒体要作好有关宣传,告知市民。
五、鸣放期间,电力部门要保障各防空警报点用电,广播电视部门、电广宽带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及各有关单位必须明确任务,责任到人,认真做好防空警报鸣放工作。对因玩忽职守、工作马虎造成鸣放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责任。
六、鸣放期间,不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、生活秩序。对于借机散布谣言、制造混乱、破坏社会生产、生活秩序者将依法进行查处。
特此通告。
2009年10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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